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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研究生调换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09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流程,对研究生申请调换导师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申请理由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允许调换导师。遇以下特殊情况时,研究生可以向所属学院提出调换导师的申请:

(一)原导师离职

(二)原导师退休

(三)原导师去世

(四)原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指导

(五)导学关系无法调和

(六)难以胜任原导师的课题研究

(七)原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被取消或暂停

(八)其它原因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经与原导师、拟接收的导师协商后,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导师调换申请。拟接收的导师须符合该专业招生资格和招生人数的限额要求。

(二)原导师、接收研究生的新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研究生院经办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先后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核意见。

第四条 其它规定

(一)若原导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学生变更导师的申请,学生可直接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是否同意调换导师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若学生未能确定拟接收的导师,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指定专门导师(或导师组)负责该学生的培养指导工作。

(二)在办理调换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三)研究生在原导师指导下开展的科研工作产生的学术成果,原则上可计入毕业成果。

(四)对于调离学校,仍愿意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须申请转为外聘导师,并填写《福州大学离(辞)职导师转外聘导师指导研究生承诺书》(见附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研究生调换指导教师管理规定(暂行)》(校研〔2020〕27号)予以废止。

 福州大学离(辞)职导师转外聘导师指导研究生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