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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9

福州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应强化实践育人导向,注重立德树人,传递正确的科学态度、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和劳动观念。要挖掘、发挥各门实习课程自身所蕴含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国情怀、人文情怀、职业伦理、工匠精神、企业文化等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实习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激励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四条  实习课程应分别参照《福州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课程成绩考核标准,并提交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表和课程达成度评价表。

第二章  实习的目的

第五条  实习的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同时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了解社会和国情,直接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职业伦理、创新思维、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实习教学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实习教学分为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多种类型。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

认识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生产实习:学生通过接触生产或经营、管理实际,比较深入地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

毕业实习: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搜集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数据以及相关信息,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和具体教学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注重学生人格塑造,体现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建立产出导向的实习教学大纲,使实习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实习特色,实习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实习目标的达成,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证明实习目标的达成。各专业都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毕业达成要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组织领导,(3)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它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各有关处、学院分别负责共同完成。教务处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实习工作。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学生实习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规章、管理办法等。

2.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并健全实习质量标准。

3.审批实习计划,审查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生人数。

4.检查全校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和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逐步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

6.汇总各学院的实习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条  学院工作职责:

1.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学院要加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2.学院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3.学院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依据学校规定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4.负责审批本学院各专业拟订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经费预算。

5.督促并帮助各专业进行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6.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7.检查、指导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8.汇总送报下一年度学院实习计划。负责收集、汇总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报表、实习大纲、总结、学生实习考勤、实习日记(或周记)、实习报告、实习考核)。除教师实习总结需上教务处外,其余由各学院资料室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第十一条  系工作职责:

系是直接组织和管理实习的基本单位,系主任对实习的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订或修订实习大纲,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实习大纲一般包括(1)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2)实习的程序和时间安排;(3)实习的内容;(4)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实习作业要求;(5)实习纪律和考核方法。

2.认真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尽可能就近就地,便于安排师生住宿,节省开支。

3.负责按要求选派指导教师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学院规定配备。

4.每年底向学院填报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包括拟定单位、学生人数、班级、实习时间、性质)。

5.实习前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应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实习结束后要组织教师做好总结工作,做好实习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月将实习总结报告报送学院汇总。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及主要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求

1.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指导教师师生比。理工科类不高于1:20;人文社科类不高于1:30。

(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

2.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对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进行了解,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编写实习思考题、作业、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实习工作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要求、进度、时间、人员安排、参观项目、讨论课题、考核方法等,经系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3.实习前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其明确实习目的性和重要性。

4.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注意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应向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习题作业,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或周记),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报告。

5.实习结束应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向学院或系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6.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实习守则。对严重违纪且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以便做出处理。

7.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指派其它教师替换。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实习教学场所一般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的原则,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实习基地容纳学生数不够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散实习,学院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实习质量和安全。场所一般可由学生自行联系,但实习场所的基本情况必须提前一周提供给学院,供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前往。指导教师要利用通信工具(QQ、微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开展远程指导,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进度及质量;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自我管理,定期(每周)与指导教师线上联系,汇报实习情况。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记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后写出评语,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1.每年十一月底前,学院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2.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于学期开学前下达学院。执行计划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及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3.按培养方案及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应组织编写《实习大纲》。

4.在实习前一学期末或实习学期的开学初,确定指导实习教师名单。

5.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

6.开展实习动员工作。 组织实习师生学习《福州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办法》、《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和《福州大学学生实习守则》,明确实习任务。

7.完成实习各项任务。

8.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将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学院,年度实习总结经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学生实习纪律守则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必须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实习规则》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必须暂停其实习,并及时报告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七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成绩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的具体表现、动手能力以及实习日记(或周记)、作业和实习报告的内容评定成绩,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试(笔试或口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最后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分散实习完成后,学生必须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和完整的实习鉴定表,实习鉴定表必须由企业指导教师签字,并写出实习评语。

第二十四条  凡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无故缺勤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5以上、或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者,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的实习类型,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以规范成绩评定。

第八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调节使用,在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应努力保证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正常进行。实习经费使用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1.学院要按教学计划安排实习;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单位、学生人数、班级、实习时间、性质等)见附件1,报送教务处审批。

2.学院根据各系不同情况按不同专业、不同地点,核定学生实习经费,并以领款表的形式造册,经学院和教务处领导审批,学生本人签名后指定专人直接到校计财处办理领款手续,实行实习经费学生个人包干使用,不再以各种票据的形式向计财处报销。带队实习老师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报销。

3.每次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的情况和实习经费使用的情况填表(见附件2)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将对学院的实习计划及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学院学生实习经费的拨款均纳入校计财处统一下达的学院年度教学业务费中。学院必须根据自己的教学计划与进度,妥善安排实习经费。

5.实习中支付实习单位的讲课酬金,必须严格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学院应写出书面总结,并组织交流。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院学生实习的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福州大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福大教〔200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