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福大教[2019]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并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安排本科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联系的纽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第二课堂,也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场地。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需求,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以国家级、省级、校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通过与企业、事业、行业等部门的产、学、研合作与融合,建立数量充足、稳定的本科生实习基地。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 建立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范原则。实习基地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优良的育人环境,能够为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在学生道德品行养成、专业素质与职业能力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等方面,能够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实践教学质量。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六条 节约成本原则。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在充分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综合考虑实习效果、地域分布、交通条件、安全保障等因素,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实习教学成本。
第七条 开放共享原则。实习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强化专业之间的交叉融合,与行业企业开展紧密深度合作,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在承担本学院的学生校外实习任务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向其他学院或高校开放,主动发布实习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学院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学习。
第八条 动态调整原则。校外实习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可以相对固定,保证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建立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不断优化实习基地,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基地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互利共赢原则。校企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双方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学校依托实习基地安排学生、教师到共建单位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共建单位借助学校的学科、师资等优势资源,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可优先从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章 建立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单位性质及主要业务与学校的相关专业对口,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内容直接相关,满足实习大纲教学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2.具备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3.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具有相当数量的高职称、高学历、实践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并能胜任实习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安全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保障性条件。
5.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6.具备持续、稳定地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
第五章 实习基地类型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类型:
1.由学校与大型厂矿、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学、研)综合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2.学校或学院与国家、省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3.普通单一型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4.短期的校外实习单位。
第六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向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3.学校积极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符合教学目标的培养方案,共同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培养过程。
4.及时听取和掌握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研讨实习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发展问题。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1.按照双方协议和实习教学计划,向学校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尽量多接受实习学生。
2.按学院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实践教学工作,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3.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师生妥善安排食宿、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对实践教学的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
4.负责对参与实习师生进行职业、安全和纪律教育。
5.协助相关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考核、鉴定,定期向学校和院部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的职责与义务:
1.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根据学院专业性质和培养计划要求,组织规划建设适当数量的高水平校外实习基地,并注重合理布局。
2.专业负责人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应按照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制订专业和课程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以及实习教学工作的落实与实施。
3.学院应委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协作交流,互惠互利,及时征求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意见建议,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帮助和支持。
5.负责对实习师生进行思想政治、国法校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要求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 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挂牌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2.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3.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安全事故责任划分;(6)协议合作年限;(7)其它。
4.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挂牌
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福州大学××××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实习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论证、协调、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条件和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确立。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学院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络与沟通,要加强对实习基地的指导,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单位秘密,服从基地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在基地的学习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实践基地学习期间,学院负责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和自行悬挂实习基地标牌,否则,学校将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习基地须进行整改:
1.不积极接纳实习学生,不主动按照实习基地建设协议要求开展实习教学活动的。
2.连续两年实习任务不饱满,或学生评价实习效果较差的。
3.实习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基地本身出现较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习基地予以撤销:
1.考核不合格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2.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3.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合作关系的。
第九章 实习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或校督导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效果情况。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实习基地,将责令限期整改,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福州大学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地”的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实习基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和学院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考核结果将作为实习基地是否续签和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实习教学基地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将从校级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地中择优推荐,优先支持优秀的校级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地。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将从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科生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福州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福大教〔200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