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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18

福大师〔2023〕9号

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福大“三种精神”,鼓励表彰在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弘扬先进文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教师,特制定“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3年·1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3年·14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2023   

 

“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福大“三种精神”,营造崇尚师德、尊师重教浓厚氛围,鼓励表彰在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弘扬先进文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教师,助力“双一流“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设立福州大学最高荣誉——“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  为我校建设和事业发展做出重大杰出贡献、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教职工,授予“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第三条  被推荐获得“福州大学模范教师”荣誉称号的人选,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定政治方向,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师德高尚,言行雅正;无任何师德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谨治学,潜心问道,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良知。

第四条 福州大学模范教师”一般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3人,宁缺毋滥,并授予紫金集团捐赠的金质荣誉奖章,简称“紫金奖章”。

第五条 学校成立“模范教师”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模范教师”奖的评选工作,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评选办法的修订工作。评委会由学校党政领导以及专家等相关成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紫金矿业集团主要领导担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六条 评选程序:“福州大学模范教师”由各单位或评委会提名推荐,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经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提名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成员数2/3方可拟定为获奖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等环节。

第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的决定,“福州大学模范教师”授予荣誉紫金金质奖章、签发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在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荣誉奖章的仪式。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立德树人、学术成就、突出贡献等杰出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条  福州大学模范教师为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授予“福州大学模范教师奖”荣誉称号相关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转发自福州大学通知文件:https://info22.fz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307&wbnewsid=34705